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1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0118937號函辦理。
二
、依據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新臺幣18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上開扣除額並訂有排富規定。
三、承上,為協助貴校住宿人員瞭解其繳納之宿舍費納入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及限制,避免衍生相關爭議,請貴校於「宿舍費」之收據或須知中,加註下列文字: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房屋及非屬所得稅法排富範圍者,得持本收據以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補助後金額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得扣除上限為18萬元。」以利貴校住宿人員正確申報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