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補助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請領補助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新申請者(新案),應檢具以下文件由學校彙整,初審後函報本局核辦:
(一)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恤亡給予撫令證書。
(二)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三、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必填寫完整。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7月至翌年1月底止,計7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2月至6月底止,計5個月,為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9月份起核給。
(三)制服費每學年於第一學期僅領取1次;第二學期新案申請者減半領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四、旨揭申請相關表件請至本局學輔校安科網站網站(網址:https://is.gd/H5L2Nm)下載。
五、符合資格者,請於9/10(二)前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