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業經本府於113年4月9日以府法規字第1130505147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臺南
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二、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