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澎湖縣政府113年3月8日府教國字第1130904518號函辦理。
二、申請期間: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4月15日。
三、申請對象:凡設籍澎湖縣政府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 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澎湖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 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四、申請方式:申請需由肄業學校初審合格後,併同清寒(低收、中低收及清寒證明)文 件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免備文掛號寄至澎湖縣政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彙辦 (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五、獎學金相關訊息,相關書表格式請逕至澎湖縣網站:http://http://www.phc.edu.tw最新消息 公告項下(113.3.8公告)下戴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