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依據財團法人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扶助弱勢學生,提升其學習成就,藉以激發其繼續向上動力」辦理。
貳、目的
一、本項獎學金係由寶佳機構創辦人林陳海先生捐助,以協助高中弱勢優秀學生學習發展為主要目的。
二、期盼獲得社會更高的認同與重視,激發更多善心人士及社會福利機構共同關注弱勢學生,為國家社會培育務實致用人才為附帶目的。
參、實施內容
為協助高中弱勢優秀學生,完成高中學業,每學年獎助每名學生獎學金20,000元,獲獎名單由審查小組審定,呈董事長核定。
肆、實施對象
凡就讀於國内公私立普通中學、綜合高中學術學程及各高級中等學校音樂、美術、舞蹈、體育班等非職業科,符合申請條件之在校學生,均可提出申請獎助。
伍、申請條件:
每校可分別就高一、高二、高三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各推薦一名,在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 持有政府核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的有效証明文件者;
二、 持有相關機構核發之証明失親(雙親;父或母亡故)、隔代教養(含親屬代養)、身心障礙(雙親;父或母)、單親(父母離異) 或家庭變故(父母因故無法履行扶養責任或家庭遭受特殊變故等)的有效證明文件(含戶籍謄本)者。
三、
陸、獎助名額:
獎助名額為每學年每年級各50名,合計150名,各校可分別就高一、高二、高三符合條件者各推薦一名,提出申請,超額時由本會刪除。
柒、須繳交文件
除符合申請之申請表及有效證明文件外,尚須提交學業平均成績70分以上成績單、品 德評語、戶籍謄本、在校無記過處分紀錄等資料影本與申請表供審。
捌、評比項目及順序
一、評比門檻:
檢核申請表(如附表)及審查証明文件之填寫,是否確實符合申請條件,經審核合格者才得列入評審排序。
二、評比項目及配分:
評比項目分為經濟弱勢及其他弱勢兩項,其詳細內容及配分如下:
1.經濟弱勢:包括低收入戶6分、中低收入戶4分、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3分。
2.其他弱勢:包括失親(雙親亡故6分;父或母亡故3分)、隔代教養5分、身心障礙(學生本人身障4分;雙親身障3分;父或母身障2分)、父母離異單親2分、家庭變故8~2分(依變故狀況給分)。
三、評比順序
1.依前述配分標準,逐項查核所附証件是否符合後給分,再合計各人積分,並依積分之高低進行比序。
2.若總積分相同者,再依學業成績及獎勵紀錄,排定其先後順序。
3.若每校各年級推薦人數超過一名者,由該校推薦名單中擇取積分最高者一名列入整體排序,餘者不列入排序(如遇特殊案例,不在此限)。
4.分別就各年級初審結果之積分及成績比序,各錄取前50名(不含特殊案例),提請 複審。
四、除上揭評比外,若有特殊案例提請複審小組研議。
玖、審查過程及核定公告 一、初審:
1.就各年級分別建置申請學生之各項資料。
2.根據列表登錄之資料,由初審工作小組人員初審,逐一核定所附証明文件是否符合,並核給分數。
3.依初審核給之積分、學業平均成績及獎勵等紀錄,進行排序,再依獎助名額,按排定之優先順序,草擬初審錄取建議名單。
二、複審:
聘請專家、學者、顧問就初審所建議名單進行複審。
三、決審及核定公告:
將複審建議錄取名單(含特殊案例),提報本基金會工作會報決審,確定錄取名單, 錄取名單簽請董事長核定後,正式在本基金會網頁公告,並行文通知錄取學生及所屬學校後辦理獎學金撥款手續。
拾、申請期程
自113年3月1日至4月15日止。
拾壹、關懷輔導
一、為鼓勵弱勢學生能繼續努力,並協助改善家庭經濟環境,建請各受獎助學生就讀學校,協助關懷鼓勵該生,能克服困境積極努力向上。
二、建請學校安排該受獎學生之輔導老師(或請該生導師)就近輔導,並做為後續是否繼續給予該生獎助之參考。
拾貳、附 則
一、各學校推薦人員未於規定期限內,函送表件及繳交相關資料者,不予審查,視同資格不符;學業成績不及格,有記過處分不良紀錄者,不得申請;各學校及受推薦人員不得異議。
二、本年度獲得獎學金之學生,下學年如符合資格者得持續申請參加審查。
校內申請至3/25止,請洽教務處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