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 1 )辦理。
二、本活動分兩階段申請:
(一)第一階段:對象為 110 年 5 月至 111 年 3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
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對象為 111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
之學生。
三、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
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
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四、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
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
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
申請。
(二)因本函係受理「非體育類」學生申請,故該要點表揚標
準(三)(四)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
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
符合上述資格有意申請之學生,請於 111 年 3 月 8 日(星期二)至 111 年 4 月 7 日(星期四)間,洽詢學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