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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6-10 | 點閱數: 426
  1. 依據臺南市政府 104 年 6 月 9 日府人考字第 1040463434 號函辦理。
  2. 公務人員因懷孕身體不適或產檢需要,仍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產前假」8 日,尚不受勞動部令釋所稱,經擇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得變更之限制,亦不另核給 5 日產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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