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全校老師宣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5 月 1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40054315A 號函辦理。
二、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規定略以「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為避免民眾與導盲犬互動因不熟悉而造成誤解,請將與導盲犬互動相關資訊列入教材,並加強宣導遵守「三不一問:不干擾、不餵食、不拒絕、主動詢問」原則;希望民眾在公共場所遇見導盲犬時,不以人類的食物吸引或餵食導盲犬;不在使用者未同意的狀況下,任意干擾或撫摸導盲犬的行逕工作,不可拒絕導盲犬進出公共場所及搭乘交通運輸工具:而當民眾看到視障者在公共空間猶豫徘徊不前時,可以主動詢問有無需要協助的地方,如果想要認識導盲犬,也務必徵求主人的同意,如此才能長期落實保障弱勢者權益之政策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