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善化區大成國民小學 108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類別 |
代理 職缺 |
正取 名額 |
備取 名額 |
聘期 |
幼兒園 代理教師 |
代理缺 |
1 |
1 |
108/08/30-109/07/01 (實際日期以市府核定為主) |
序號 |
日期 |
項目 |
備註 |
1 |
108年 7月 26 日(星期五) |
公告招考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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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8年 7月 29 日(星期一) 08 時 至 108年 8月 1 日(星期四) 16 時 (逾時恕不受理) |
第 1次招考報名日期 |
假日不受理報名 |
3 |
108年 8月 2 日(星期五) 09 時 |
第 1次甄選日期 |
|
4 |
108年 8月 5 日(星期一) 08 時 至 108年 8月 8 日(星期四) 16 時 (逾時恕不受理) |
第 2次招考報名日期 |
若缺額補足則不辦理 |
5 |
108年 8月 9 日(星期五) 09 時 |
第 2次甄選日期 |
若缺額補足則不辦理 |
6 |
108年 8月 12 日(星期一) 08 時 至 108年 8月 15 日(星期四) 16 時 (逾時恕不受理) |
第 3次招考報名日期 |
若缺額補足則不辦理 |
7 |
108年 8月 19 日(星期一) 09 時 |
第 3次甄選日期 |
若缺額補足則不辦理 |
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Jlist.aspx)
一、地點:本校幼兒園辦公室。電話: 06-583-7520#6101。
二、應繳交證件:(一)~(三)正本驗畢歸還並繳交影本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
(二)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正本及影本乙份。
(三)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乙份(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四)履歷表(含個人簡要自述、各類證照、相關專業領域證照、資格證明及個人教學表現或獎勵事蹟等, 3頁為限) 1式 3 份。
(六)切結書。
(七)委託書(如為委託報名者,受委託人請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三、方式:檢同相關證件或委託代理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並於報名期限內送達本園。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年者,不得
參加甄選)。
(二)無「教師法」第 14條第 1項各款之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條、第 33條規定之情事。
(四)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第 1次 報名資格 |
具1.臺南市 108學年度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代理教師候用名冊資格或 2.幼兒園合格教師證者。 |
第 2次 報名資格 |
具1.臺南市 108學年度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代理教師候用名冊資格或 2.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或 3.教保員資格者 |
第 3次 報名資格 |
具1.臺南市 108學年度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代理教師候用名冊資格或 2.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或 3.教保員資格或4.大學以上畢業者。 |
一、應試人員請於甄選日期報到時間前親自至本校幼兒園辦公室報到,逾時不得進入試場。
一、試教( 50%):
(一)範圍:幼兒園統整課程(主題自訂,教材、教具請自備),報到時繳交教學活動設計一式三份。
(二)時間:每人 10分鐘(第 9分鐘響鈴 1 次,第 10 分鐘響鈴 2 次,立即結束)
(三)試教現場無學生。
二、口試( 50%):
(一)範圍:幼兒教育及行政相關問題、教育專業知能及教學理念、實務和專長、口語表達能力等。
(二)時間:每人 8分鐘(第 7分鐘響鈴 1 次、第 8 分鐘響鈴 2 次,立即結束)。
(三)於試教後即進行口試。
三、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如甄試成績未達 80分,不予錄取。
第 1次甄選結果公告 |
108年 8月 2 日(星期五) 16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未錄取教師除公告外不另外通知。 |
第 2次甄選結果公告 |
108年 8月 9 日(星期五) 16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未錄取教師除公告外不另外通知。 |
第 3次甄選結果公告 |
108年 8月 19 日 (星期一) 16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未錄取教師除公告外不另外通知。 |
二、成績通知:下午 16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正、備取人員錄取名單,並以電話通知正取人員,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三、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到人事室報到(日期另行通知),如逾期未報到者,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一、聘期:依聘約所載。但若聘任期間發生損及校譽或教學品質不佳,嚴重影響學生權益者,經教評會決議後,即解聘不任用。另代理期滿應即無條件解聘 (以市府核定為主) 。
二、薪資待遇:薪資酬勞依照相關規定,按學歷支給月薪,並補助當事人勞健保、勞退金。
三、以上之聘用期間及薪資、敘薪方式實際以教育局函示為準。
拾、其他
拾壹、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