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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訪客 - 總務處 | 2018-09-25 | 點閱數: 528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107年十月慶典期間公務機密與安全維護計畫

 

壹、依據

一、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第 2點第 15項。

二、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107年 9月 10 日南市政行字第 1071012424 號書函。

三、本局 107年度廉政工作計畫。

貳、目的

    為防範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於 107年十月慶典期間發生危害或偶突發事件,並減輕事件發生後之損害程度,以確實維護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公務機密及安全。

參、 107年十月慶典重點工作期程

 自 107年 10月 9 日起迄同年月 11 日止(國慶日前後一日)。

肆、實施對象

    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伍、重點措施

一、公務機密維護

(一)加強宣導文書保密規定

加強機敏公文資料非經權責主管人員核准,不得隨意複製並攜出辦公處所,並要求機關員工切勿將機敏資料,存放於隨身碟攜回家中辦理。

(二)加強資安內控、稽核及宣導作為

嚴防駭客對重要機敏網路進行阻斷攻擊、植入後門程式、竊取內部資料及破壞網路正常運作等不法作為,以維資訊安全,各項保密通訊設備應實施檢核,機敏文件內容避免電子傳輸,以杜絕公務機密外洩情事發生。遇有重大資安異常案件,依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105年 8月 1 日修正之「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規定辦理。

(三)強化資通安全管理

加強相關資安管制,嚴防駭客入侵竊密。機關學校應禁止使用點對點分享軟體(如:Foxy、各式 BT 軟體、 eDonkey 、 eMule 等),並持續推動資安宣導及實行相關檢測,以提升機關學校同仁安全認知及警覺。

(四)加強門禁管理

各機關學校應注意十月慶典期間,電腦機房門禁管制措施及監視設備是否正常運作。

(五)嚴防公務員赴陸進修或參訪時遭有關單位騷擾情事

依據內政部訂定之「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 4點規定,前項人員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應填具「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並送交本局政風室備查,俾利防範員工洩密情事發生。

二、機關安全維護

(一)訂定安全實施計畫

各機關學校應評估自身安全狀況,協調機關事務或業管單位,訂定維護計畫或執行細項,強化機關安全維護措施,以防發生危害或破壞事件。

(二)預先檢查機關設施

各機關學校應於十月慶典前,預先執行機關設施安全狀況檢查,期先前發掘潛存危安漏洞,迅謀改善。

(三)列管偏僻地點與危險角落

利用機器建置,提高機關學校各角落視覺穿透性,除讓犯罪無所遁形,亦能有效遏止其發生。諸如: 偏遠科室、頂樓及其樓梯間、建築施工處等場所之安全管制措施;消防設施、監視系統、緊急求救鈴、火警警報系統、廣播設備及夜間感應照明燈之定期維護。
 

(四)建立保全機制

各機關學校應落實門禁管理、檢視監視系統之範圍與清晰度,並請警衛(保全)人員加強值勤巡邏,對進出人士提高警覺,適時掌握危安線索,防範外力危害機關人員或破壞設施,並適時宣導、提高員工安全維護觀念。若發生重大危安事件,應立即採取因應措施,通報轄區警局及消防機關協助處理,並通報本局政風室。

陸、實施方式

一、自主檢查

請本局所屬機關學校確實依照「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107年十月慶典期間公務機密與安全維護加強重點措施檢查表」(如附件) 先期完成主自主檢查,落實十月慶典期間公務機密與安全維護工作,並將該表於 107年 10月 12 日(星期五)下班前,透過電子郵件回傳本局政風室備查。

二、實地抽查:

本局政風室於 107年 10月 1 日至同年月 5 日期間,按上開檢查表抽查本局所屬機關學校,以瞭解各單位實際維護情形,提供相關協助。

柒、狀況通報

一、期間內如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洩密情事,各機關學校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並通報本局政風室及有關機關協處

  二、聯絡資料如下:

      (一)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06)298-7777

      (二)本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110

      (三)本府消防局:
      1.
勤務指揮中心: 119 。

          2.災害應變中心:(06)298-9119

      (四)本府智慧發展中心:(06)298-7374

      (五)本府政風處與傳真:

          1.電話:(06)298-2742

          2.傳真:(06)298-2746

      (六)本局政風室:

         1.主任:莊書庭  (06)299-1111#8674, 0972-955893 。

         2.科員:黃聖宏  (06)299-1111#8896, 0921-518022 。

         3.傳真:(06)295-5712

捌、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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