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驗光人員法第十二條規定,驗光師之業務範圍為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十五歲以下者之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
二、驗光人員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補充說明,驗光人員對於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第一次驗光及配鏡,應於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使得為之。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者,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時,應填具轉介單。
三、另衛生福利部 106 年 10 月 6 日衛部醫字第 1061667545 號函解釋:「...三、...(一)驗光師執行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驗光生執行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驗光,對於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係每一次皆需眼科醫師指導,...」
四、故每學期例行性視力檢測裸視視力不良學童應每半年至眼科醫療機構由專業眼科醫師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