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式錄取人員應於107年1月26日(星期五)16時前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中餐烹調丙級或以上技術士檢定證照(無則免附)、最近1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地區級以上醫院健康檢查合格表(檢查項目須包含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X光、傷寒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得於上班一週內補繳)等文件至錄取學校辦理報到。
二、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經錄取而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
三、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或錄取後經發現有違反本簡章之相關規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進用者,依規定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