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5年8月19日本市105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暨國民中小學校長行政會議提案決議事項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11月16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50834005號函辦理。
二、本市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下稱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校長及教師進修同一學位、學分或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由學校報經教育局核准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合先敘明。
三、經參考其他直轄市政府現行作法,為保障學生受教權並兼顧教師進修權益,在不違背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精神前提下,有關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八點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以一次為限之規定停止適用,教育局將再擇期修正。
四、因教師前往進修時常遇有疑義,爰併予重申本市教師前往進修相關原則及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查現行學校學制,博士班並未設置在職專班學程,是以,進修博士班應以部分辦公時間或申請進修留職停薪辦理,不得以公餘方式前往。
(二)另依本局101年1月9日南市教人字第1010009944號函,修讀該學位時曾請公假進修,包括原全時、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變更為公餘進修者,不予補助費用。
(三)再查教師待遇條例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及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得依規定改敘,是以,教師以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進修方式研究進修者,應於註冊前,經服務學校同意,始得前往進修研究,如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研究者,不得申請公假或進修補助費用,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