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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9-19 | 點閱數: 470
  1.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9 月 14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50959747 號函暨教育部 105 年 9 月 12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127386 號函辦理。
  2.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9 月 28 日教師節為勞工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之一,因此,幼兒園依勞基法進用之人員,教師節應依法放假一天。惟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條及第 5 條規定,部分國定假日教師並未放假(如: 9 月 28 日教師節、 5 月 1 日勞動節等)。
  3.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規定,教育人員亦有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同法第 20 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的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查勞動部 105 年 9 月 6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50079026 號函略以,幼兒園於 9 月 28 日停課,部分幼兒園家長(教師)因未放假,倘受僱者確有親自照顧之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請假。
  4. 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 7 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 7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5. 綜上,如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教師確有親自照顧子女之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教師請假規則之相關規定申請核給家庭照顧假。
  6. 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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