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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教組 - 輔導室 | 2016-09-01 | 點閱數: 409

說明:

一、依據「105 學年度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計畫」(附件一)辦理。

二、本案申請資格說明:需設籍本市年滿 5 足歲(99 年 9 月 2 日~100 年 9 月 1 日)以上就讀本校國小暨幼兒園(大班),領有 ICF 證明文件之學童。

三、申請送件資料及時程:請各位老師協助學生家長於 105 年 9 月 15 日(四) 之前完成申請表填寫並簽章後送交輔導室特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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