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為臺南市全區,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以院臺忠字第 1050026986 號公告,並自 105 年 2 月 6 日生效乙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5 年 6 月 24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50087306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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