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29 | 點閱數: 412
  1.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12 月 25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1278411 號函辦理。
  2. 查銓敘部函轉勞動部於本( 104 )年 11 月 13 日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1548 號令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
    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因安
    胎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依上開勞動部令釋,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
    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
    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3. 另查教師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爰女性教師因安胎依教師請假規則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如發生結婚或
    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
    (含延長病假)。
:::

學生專區

閱讀專區

登革熱防疫專區

站內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