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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29 | 點閱數: 424
  1. 依據臺南市政府 104 年 12 月 23 日府人考字第 1041229781 號函辦理。
  2. 有關勞動部 104 年 11 月 26 日函略以,民法第 1123 條所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0 條所稱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又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請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請依上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
  3. 檢附市府原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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