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鑑定評估」相關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13 條業已明定「發展遲緩」之法定身分:「(略以)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各公、私立幼兒園業務主管務請轉知家長上開訊息,以免影響大班幼兒日後就讀國小階段之特殊教育相關權益。
三、本市各公、私立幼兒園設籍學生(幼兒)若係發展遲緩且將入小一者(大班幼兒),若因學習需求欲申請醫療院所「鑑定評估」相關作業以判定其障礙類別時,業管單位負責人員務請參酌配合跨教育階段時機,轉知家長「本市醫療院所指定受理之鑑定類別一覽表」,以避免增加成大醫院、奇美醫院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受理案件之負荷量。
臺南市政府指定鑑定醫院之鑑定類別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