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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5-21 | 點閱數: 45
  1. 依臺南市政府 113 年 5 月 17 日府人考字第 1130699182 號書函辦理。
  2. 依銓敘部來函說明所載,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即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外,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銓敘部 112 年 7 月 7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919391 號令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復依服務法第 15 條第 7 項規定,上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
  3. 又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者,請於文到後 3 個月內確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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