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性剝削,是指在性關係上的剝削行為,可延伸為用各種形式使一個人成為性客體或失去性自主權與身體權。
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是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若兒童遭受性剝削侵害,可能會嚴重影響兒童及少年未來的身心發展。
為此,立法者訂立了較重的法定刑,嚴懲迫害未成年身心健康之人。例如若引誘未成年拍攝私密照,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可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統計, 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通報案件樣態中,「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交 或猥褻行為之物品」的案件數有逐年增加趨勢,學校應強化「避免成為兒少性剝削共犯」、「兒童少年不得作為性的客體」、「不性化兒少之價值觀」等議題之教育宣導成效,積極引導學生「不拍、不傳、不留、要求助」,建立正確的自我保護觀念及求助管道,並培養危機意識。
如他人或自己遭遇私密照被散布時,得向性影像處理中心 (https://tw-ncii.win.org.tw/) 線上申訴,或撥打私 ME 專線(02-66057373)申訴協助移除影像;並可同時通報警方或向社政單位求助(113 專線或「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 )線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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