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獎助對象:設籍於臺南市且於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112 學年度: 112 年 8 月 1 日至 113 年 7 月 31 日),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全國性有關各類科競賽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之資賦優異學生。
三、前項所指獎助對象為參加競賽或展覽活動乃至獲獎時,以領有資賦優異證明者為限,因此若獎助對象因跨階段或其他因素以致提出申請時資賦優異身分消失者,則以參賽獲獎學年度本市之資賦優異證明提出申請。
四、資賦優異學生得填具申請書,檢附特殊表現優異證明,於 114 年 3 月 28 日(星期五)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五、應檢附之資料:申請表及 112 學年度獲獎紀錄之 A4 規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符合資格之學生可提出申請,聯絡人:輔導室李俊毅主任, 2673330#8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