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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1-16 | 點閱數: 38

一、配合「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修正「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前開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案件(區公所區長除外),由原「七日前」填具申請表,修正為「五日前」提出申請。

二、為利如期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赴大陸許可,請務必依規定期限報府核轉(定),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應於赴大陸地區前或行程變更前報府奉准變更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