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 114 年度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 10 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增加 1 日,最高不得超過 14 日。
二、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 114 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