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6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074965 號函辦理旨揭獎勵學金。
二、旨揭獎勵學金辦法及相關資料,說明如下:
(一)申請日期: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截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曾經於中華民國心臟兒童基金會合約醫院接受心臟導管治療或外科手術治療的心臟病童。
(三)申請手續:檢附申請表及疾病診斷表,備齊所需之文件於 9 月 30 日前,以掛號信件郵寄至台北市青島西路 11 號 4 樓之 4 。
(四)獎勵學金金額: 依年度預算及申請人數做為錄取名額的依據。
1.國民小學:新臺幣貳仟元。
2.國民中學:新臺幣參仟元 。
3.高中 (含高職、五專前三年 ):新臺幣肆仟元 。
4.大學、專科學校 四、五年級及二專 ):新臺幣伍仟元 每人限領一次 。
5.學士後研究生:新臺幣壹萬元整 每人限領一次 。
三、檢附心臟病童獎勵學金辦法及申請表各 1 份,詳如附件。
四、旨揭獎學金連絡電話:電話: 02-233194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