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持續推動旨揭工作,國教署擬於 113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教師至該署辦理行政工作,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 12 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之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學務校安組(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請符合作業原則且有意願之教師於 113 年 6 月 27 日(星期四)中午前洽詢人事室。
三、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