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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4-01-25 | 點閱數: 104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略以,依本條例退休者,發給教職員退休證;若有遺失或污損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先予敘明。

二、為提升行政效能,教育部業完成退休證改以數位形式製發之規劃,並自 113 年 2 月 1 日起分 2 階段辦理:

(一)第 1 階段(紙本與數位併行):
1、 113 年 2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退休生效者,除得依現行方式發給紙本退休證外,退休教職員於退休生效日後第 3 日起,得至「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以下稱 MyData 網站)下載數位退休證。
2、 113 年 2 月 1 日前已退休者,得向最後在職服務學校申請數位退休證,並由最後在職服務學校於退撫管理系統新建置之「數位退休證補發申請/核定」介面申請,經本府教育局核定後,再由退休教職員至 MyData 網站下載數位退休證。

(二)第 2 階段(全面數位化):
1、 113 年 8 月 1 日以後退休生效者,自退休審定函發文日起第 3 日,得至 MyData 網站下載數位退休證,不再發給紙本退休證。
2、 113 年 2 月 1 日前已退休領有紙本退休證而遺失者,僅得申請補發數位退休證。

三、檢附公立學校教職員數位退休證操作說明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