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區崇明國小附設幼兒園 112 學年度 9-1 月身心障礙學生臨僱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部訂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二) 臺南市 112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實施計 畫。
二、目的: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自理及家長聯繫等事宜。 三、徵才職務: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1 名,依教育局核定經費聘任。
四、工作內容: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特教助理人員 之 職責如下「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 園 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五、任用期間:聘任日起至 113 年 1 月 19 日;經費由市府專款補助,惟當進用原因或經費來源 消 失時,將同時無條件解聘。
六、鐘點節數及待遇: (一)特教助理錄取人員以鐘點費方式支應,每週不超過 40 小時,每小時以 176 元計, 每天服 務不超過 8 小時,依實際核定經費作調整。 (二) 受僱用人員皆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相關勞、健保。 (三)錄取者經進用,應接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職前訓練。
七、報名資格: (一)具備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另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 管理 辦法所定之人員亦可擔任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二)具有教育相關科系背景、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一般生學生家長、本校志工。 (三)身心健康且無法定傳染疾病。
八、報名辦法: (一)日期:即日起至 112 年 9 月 1 日下午 3:00 截止,逾時不受理。 (週六及週日不接受報名。) (二)方式:請備妥報名表(如附件一)、自傳(格式不拘)及相關證件影本(含身份證件及學經歷證 件)親 送本校幼兒園。報名時檢附上述證明文件正本,現場驗畢後歸還,不接受通訊 報名,送件資料 恕不退還。 (三)報名地點:本校幼兒園,地址:臺南市東區崇明路 698 號。電話:06-2673330 轉 1002。 聯絡人:幼兒園蕭老師。
九、甄選事項:
(一)甄選日期:112 年 9 月 4 日。
(二)甄選方式:一律採取書面審查。
十、錄取報到:
(一) 依審查成績高低排序,錄取正取 1 名,備取 1 名。
(二) 112 年 9 月 5 日中午 10 點前,於網站公告並電話個別通知。
(三) 112 年 9 月 5 日上午 12 點前,請被錄取者至幼兒園完成報到手續,逾時視同放棄,屆 時由備取 者遞補,不得異議。
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案係屬「特教服務」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 員比 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奉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二) 特教鐘點助理員如欲於僱用存續期間內辭職,應於一週前以書面通知本校,遺缺由備取遞 補。
(三) 錄取之人員仍應依權責陳報臺南市政府核准始行生效。
(四) 如發生偽造報名證件,取消該員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五) 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如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取消其資 格。
(六) 如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將不予錄取。
(七) 相關工作人員(如授課教師、指導教師、助理人員…等)應施打疫苗滿三劑。 十二、本規定不及詳備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