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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3-03-25 | 點閱數: 191

一、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 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並協助其主管之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及其他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二、另查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本中心工作編組置組長 3 人,由本中心主任遴聘具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課程實務經驗之教師兼任,報教育局局長聘任之。

三、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教中心)設置於東新國小,因該校介聘職缺係原教中心組長職務 ,教師倘成功調入該校應配合辦理原教中心業務,請務必轉知貴屬有意申請介聘之教師審慎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