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 18 歲,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應以眷屬身分投保;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或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者,自退伍(役)之日起一年內,如無職業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二、年滿 18 歲卑親屬眷屬投保時,合於健保投保之原因:
1.在學就讀且無職業:檢附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影本。如就讀國外學校必須為境外當地主管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學校,並具有正式學籍者。
2.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檢附法院判決書影本。
3.身心障礙且不能自謀生活: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罹患重大傷病且無職業: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或重大傷病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5.應屆畢業或服役退伍一年內且無職業:檢附畢業證書或退伍令影本。
三、受僱者投保及眷屬續保申報規定,請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