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同仁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等情,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即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向本校協助辦理政風業務人員登錄建檔。
二、檢附「112 年春節廉政宣導小叮嚀」(附件 1)及「112 年春節公務機密、機關安全宣導標語」(附件 2)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