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區崇明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1年度9至 12月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1.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
2.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3.臺南市 11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實施計畫辦理。
4.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台南市教育局公告204747號辦理。
二、目的:協助本校經鑑定安置通過的特教學生,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評量、教學、生活輔導、生活照顧、安全看護等事宜。
三、報名資格:
1.品德優良、儀態端莊、身心健康、口齒清晰、具有愛心及耐心者。
2.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 6 條規定應具備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之人員。。
四、公告日期:111年8月 26日(星期五)起至111年9月2日(星期五)。簡章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s://www.cmes.tn.edu.tw)、臺南市資訊教育中心網站 (https://www.tn.edu.tw)。
五、報名日期:
1.第一次報名:111年9月5日(星期一)上午 8時起至111年9月5日(星期一)下午4時止,週六及週日不接受報名。
2.第二次報名:111年9月7日(星期三)上午 8時起至111年9月7日(星期三)下午4時止,週六及週日不接受報名
3.第三次報名:111年9月12日(星期一)上午 8時起至111年9月12日(星期一)下午4時止,週六及週日不接受報名。
六、報名方式:
(一)報名地點:本校幼兒園(地址:臺南市東區崇明路698號。電話:06-2673330轉1002。)
(二)應繳交證件:
採親自送件,填妥報名表(如附件1),送至本校幼兒園辦理,報名時須備齊以下資料之正本與影印本,文件正本現場驗畢後歸還。
1.身份證
2.最高學歷等證明文件正本。
七、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八、甄選事項:
1.甄選日期:
(1)第一次甄選日期:111年9月6日(星期二),上午 10時。
(2)第二次甄選日期:111年9月8日(星期四),上午 10時。
(3)第三次甄選日期:111年9月13日(星期二),上午 10時。
2.甄選方式:口試。
口試評分包含:特教理念與經驗、工作態度與熱忱、電腦文書繕打操作能力與儀容談吐等項目。
3.甄選地點:校史室。(甄選當日請攜帶身份證件正本)
九、聘用期間:111年9月~12月。(實際服務日數及時數依本市教育局核定時數辦理,約 425小時,每日服務時數為 5小時,視幼兒狀況調整 )
十、錄取公告:
1.第一次錄取公告時間:111年9月6日(星期二)下午 4時前於本校網站(https://dhes.tn.edu.tw) 、臺南市資訊教育中心網站 (https://www.tn.edu.tw)公告,並電話個別通知。
2.第二次錄取公告時間:111年9月8日(星期四)下午 4時前。
3.第三次錄取公告時間:111年9月13日(星期二)下午 4時前
十一、薪資:
1.經審核通過,學校僱用之特教鐘點助理員,以鐘點費方式支應,實際服務日數及時數依本市教育局核定時數辦理。
2.受僱用人員依勞基法規定辦理,每小時以168元計、每天服務不超過8小時,相關勞、健保由本市教育局核定金額內勻支。
3.本案係屬購買「特教服務」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奉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十二、工作內容:
1.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特殊教育教師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生活照顧、安全看護等事宜。
2.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照顧,包括如廁、清潔、用餐……等。
3.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教學、生活輔導、指導特教學生之課間休閒活動。
4.協助特教教師進行協同教學、合班教學、戶外教學、融合教育…等課程。
5.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偶發事件及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6.執行業務過程需配合特教教師完成執行紀錄,包含簽到表、照片、完成通報網助理員基本資料填寫及服務紀錄(所有資料於活動結束 1 週內完成,繳回幼兒園備查) 。
十三、注意事項:
1.錄取人員應於接獲通知期限內至幼兒園報到,未報到者視同棄權。
2.本案係屬購買「特教服務」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奉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3.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之情事者,取消其資格。
4.錄取者經進用,應接受學校之職前訓練並積極參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專業團體辦理之職進修活動。
5.如發生偽造報名證件,取消該員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6.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之情事者,取消其資格。
7.如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以及違反正向管教者,將不予錄取。
十四、其他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報名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