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局補助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請領補助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新申請者(新案),應檢具國防部、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恤亡給予撫令證書、戶籍謄本、其他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請,學校彙整初審後,連同優待名冊(加蓋關防)函報本局核辦。
三、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前已核定有案者(舊案),請附切結書、收據(市立學校免附)、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加蓋申請學生私章及關防)及原核定公文(全或半公費)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各 1 份,免備文送本局憑撥。
四、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必填寫完整。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 7 月至翌年 1 月底止,計 7 個月,為第 1 學期;翌年 2 月至 6 月底止,計 5 個月,為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 9 月份起核給。
(三)制服費每學年第一學期領取 1 次;第二學期申請者減半領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五、就學費用優待及請領要點、請領標準、申請書及切結書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