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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組 - 輔導室 | 2022-08-16 | 點閱數: 102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8 月 12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10106145 號函辦理。

二、濟助對象對象:

 (一)「家庭急難救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二)「學生急難救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三)「醫療急難救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其醫療費及看護費支應有困難者。

 (四)其他特殊變故需急難救助但不符合上數項者,另以個案辦理。

三、其餘資訊,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