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請參閱附件 1 )相關規定者,請於111 年 7 月 1 日至 111 年 7 月 20 日期間向學務處體育組提出申請,未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本獎助金之權利,不受理補申請程序。
二、申請各項比賽成績列計基準日:
(1)比賽日期於 110 年 7 月 1 日至 111 年 6 月 30 日舉行,其成績符合相關規定者,均得提出申請。
(2)如成績證明於 111 年 7 月 1 日以後始核頒者,於 112 年提出申請。
三、申請教練獎助金者,請務必確認所指導之選手同時有申請同項競賽獎助金。
四、請申請人備齊以下三種文件 A4 格式(請參閱附件 3),依檢核表(請參閱附件 2)檢核相關申請文件是否齊全。
(一) 證明文件:請申請人在影本上簽章
1.選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111 年 4 月 1 日後申請的戶籍謄本正本(申請人之記事欄位不可省略)。
2.教練:(1)擔任所指導選手之證明文件。(2)C 級以上該項運動教練證影本。(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獎狀或成績證明:請申請人在影本上簽章
檢附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 1 份。
(三)秩序冊:請申請人在影本上簽章
(1)請附 1.秩序冊封面 2.競賽規程 3.該隊隊職員名單 4.參賽項目組別或賽程表(可清楚辨識該項目全部參賽隊數)等頁數影本。
(2)若附整本秩序冊者,請將參賽項目隊職員名單、組別、賽程表等以螢光筆標識,並於該處摺頁或貼標籤,以利識別。
五、其餘說明詳如臺南市 111 年體育獎助金申請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 4 )。
六、如有相關問題,可詢問臺南市體育處承辦人邵暐婷小姐,電話: 06-2157691 分機 221 或學務處體育組分機 8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