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環保署於108年5月8日以環署廢字第1080031442號公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並已於108年7月1日生效。
二、為加強管制一次用塑膠吸管,環保署參酌美國與英國部分城市對一次用塑膠吸管採取限制使用的管理經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旨揭公告,重點如下:
(一)生效日期:自108年7月1日生效。
(二)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
(三)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四)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環保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五)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違規者第1次勸導、第2次告發;109年7月1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1,200~6,000元。
三、環保局針對學校單位稽查重點為:不得擺放吸管於員生社或餐廳內供學生拿取。因限制使用之方式為「不得提供內用者吸管使用」,若為學生自行攜帶吸管使用則不在稽查範圍內,或是帶回教室以吸管食用則視為外帶,亦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