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1)辦理。
二、本活動分兩階段申請:
(一)第一階段:對象為110年5月至111年3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對象為111年4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待教育局公文通知期程。
三、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四、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函係受理「非體育類」學生申請,故該要點表揚標準(三)(四)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
六、所報名冊待本局審核完畢,另案公布符合接受表揚之學生名冊及相關表揚事宜。
七、有關第二階段申請,待教育局另函通知收件期程。
第一階段校內收件日期:即日起至4/1(五)12:00前,逾時不候。
第二階段校內收件日期:即日起至 4/26(二)16:00 前,逾時不候。
需檢附資料如下:
(1)自我檢核表(非體育類) (2) 佐證資料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