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條文修正,依 111 年 1 月 18 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字第 1110001042 號令發布,定自 111 年 1 月 18 日施行。此次修正係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故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且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之「起日」於 111 年 1 月 18 日施行日之後者,即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資料來源 https://www.bli.gov.tw/01057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