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區崇明國小110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學童課後照顧班簡章
壹、依據:
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二、教育部101年6月4日參字第1010098466C號令訂定發布函辦理。
貳、目的:在課後協助家庭照頊,促進學童健康成長,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參、實施對象:本校中、低年級學生。
肆、期程:110學年度第二學期(111年2月11日至111年6月24日止)
1、低年級:每週一、三、四、五。12:40至16:00(預計上課天數共74天)
2、中年級:每週三、五。12:40至16:00(預計上課天數共38天)
伍、師資條件:依教育部所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
陸、預定開設班級數:每班(低年級、中年級分別開班)學生人數以15人為原則,最多以不過25人為限。開班數以實際參與學生人數為主。
說明: 1.若人數不足,則採混齡編班(一、二年級混齡;三、四年級混齡),若混齡編班人數未達 15 人則不開班。
2.因開班經費固定,參加人數會影響到每個人收費金額,參加人數若再減少,每人所需負擔金額會提高,又會影響參加意願,故以 15人為開班與否之標準。
柒、收費標準及方式:
一、依據教育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訂定之。
二、收費金額及上課事宜待確定開課後,另行通知。
三、具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身分者(左列身分需有證明文件),可免費參加。
四、本項活動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費用計算方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收費
(學校於上班時間辦理=新臺幣260元×服務總節數÷0.7÷學生數)
五、若中途因故申請退費,依據臺南市政府100年2月13日公文南市小(二)字第
10000984290號函辦理退費,其退費標準如下:
1、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後照顧活動之時數,應按比率減收費用。
2、學生中途退出(家長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校方按節數計算退還剩餘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