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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1-08-31 | 點閱數: 356

為辦理本校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作業,請本校教職同仁確認申請書資料並簽名後,併同證明文件(國中小以下者免附)於110 年 9 月 24 日(五)前送交人事室辦理。
(一)申請書部分,級任老師已煩請學年主任協助轉發老師。科任教師請自行至人事室領取。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切勿重覆申領。簽名或蓋章申請後即視同切結未重覆申請補助。
(三)證明文件:
1.國中小免繳驗證件。
2.高中(職)以上則必須繳驗學雜費收據。若繳交影本者,請在空白處簽名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以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請檢附轉帳明細(如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明細表)或信用卡簽單並在其空白處簽名,另須併附載有繳費明細資料(如:原繳費通知單),俾憑審核。
3.如已獲各類公費補助、減免學雜費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任何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均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包括依教育部「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或獲有學費差額補助者,亦同。但如係領有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4.如在本校第 1 次申請,請加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
(四)請同仁核對申請表內之資料,確認無誤後則於「具領人」、「立切結書人」處簽名後,併同前開規定應繳證明文件,於 110 年 9 月 24 日(五)前送交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