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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組 - 學務處 | 2021-08-20 | 點閱數: 201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辦理。
二、旨案申請者須為設籍臺南市之選手及教練,其比賽成績列計基準日為 109 年 7 月 1 日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
三、臺南市各級學校學生及教練,請統一由所屬學校彙整後送件申請(應屆畢業生由原學校送件申請)。
四、請於110 年 8 月 26 日前向學務處體育組提出申請,未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本獎助金之權利,不受理補申請程序。

五、如有相關問題請詢問臺南市體育處承辦人丁婉婷小姐,電話: 06-2157691 分機 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