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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體育組 - 學務處 | 2021-06-16 | 點閱數: 349

一、符合「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請參閱附件 1)相關規定者,請於110 年 7 月 1 日至 110 年 7 月 20 日期間向學務處體育組提出申請,未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本獎助金之權利,不受理補申請程序。

二、申請各項比賽成績列計基準日:

(1)比賽日期於 109年 7 月 1 日至 110 年 6 月 30 日舉行,其成績符合相關規定者,均得提出申請。

(2)如成績證明於 110年 7 月 1 日以後始核頒者,於 111 年提出申請。

三、申請教練獎助金者,請務必確認所指導之選手同時有申請同項競賽獎助金。

四、請申請人備齊以下三種文件,送件申請辦理。

(一) 證明文件。

1.選手:影本請申請人簽章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 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申請人之記事欄位不可省略)。

2.教練:影本請申請人簽章

(1)擔任本市各級學校、體育總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經本府立案之民間體育團體或國家代表隊之教練之證明文件。

(2)擔任所指導選手之證明文件。

(3)C級以上該項運動教練證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獎狀或成績證明檢附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 1 份。影本請申請人簽章

(三)秩序冊:(請參閱附件 2 範例)。影本請申請人簽章

(1)秩序冊封面影本

(2)競賽規程影本

(3)該隊隊職員名單影本

(4)參賽項目組別或賽程表(可清楚辨識該項目全部參賽隊數)等頁數影本。

若附整本秩序冊者,請將參賽項目隊職員名單、組別、賽程表等以螢光筆標識, 並於該處摺頁或貼標籤,以利識別。

五、其餘說明詳如台南市 110年體育獎助金申請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 3)。

六、如有相關問題請詢問台南市體育處承辦人丁婉婷小姐,電話: 06-2157691分機 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