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區崇明國民小學報廢財物公告
主旨:公告標售本機關奉准報廢之財產一批,請逕洽本校議價。
依據: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
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三條。
公告事項:
一、名稱:讓售報廢財物乙批。如附表。
二、議價資格:自然人或合法登記或設立廠商。
三、公告日期:訂於 110 年 6 月 15 日起至 6 月 18 日中午 12 時。
四、議價日期: 110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5 時。
五、議價方式:有意議價者,請於公告日起辦公時間內,向本校總務處提出估價單。
六、得議價人應繳之全部價款於 6 月 22 日前一次繳清。
七、繳清全部價款後 3 日內,由本校按現狀交付報廢財物。(請自行到本校運載,本校不負責運送。)
八、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機關公告(布)欄張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