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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體育組 - 學務處 | 2021-03-09 | 點閱數: 705

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

二、為鼓勵本市各公私立高中、國中及國小在體育競賽表現優秀之學生,將預計於 110 年 6 月中旬舉辦表揚活動,表揚 109 年 5 月至 110 年 4 月符合上開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表揚對象:就讀本校之學生(含個人及團體)。

四、表揚標準: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或學校認定)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三)參加各種國手選拔賽(含排名賽),獲得前三名或入選國手者。

(四)各縣市政府或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並報教育部或體育署核備在案之全國性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五、本案表揚申請之紙本資料採 2階段收件,申請期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第 1階段:

1.申請對象: 109年 5月 1 日起至 110 年 3 月 31 日止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

2.收件日期:最晚於 110年 3月 24 日(三)中午 12 點前。

(二)第 2階段:
1.
申請對象: 110年 4月 1 日起至 110 年 4 月 30 日止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

2.收件日期:最晚於 110年 4月 26 日(一)中午 12 點前。

六、有意申請者請依上述申請日期,檢附自我檢核表、相關佐證資料(秩序冊、獎狀,請繳交正本,評選完畢後會歸還)送至學務處體育組,逾期將不再受理申請。

七、每位學生請擇最優成績送件,勿重複送件。

八、檢附本案要點規定、及學生自我檢核表各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