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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0-11-16 | 點閱數: 688

一、查旨揭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等 5 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分別業經考試院、考試院會銜行政院於 109 年 11 月 3 日修正發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是以,各項訓練辦法生效日期為 109 年 11 月 5 日。


二、檢附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等 5 項部分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