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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0-09-23 | 點閱數: 511

一、同仁如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等情,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點或第 7點第 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參照第 11點規定,應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登錄建檔。

 

二、檢附「109年度中秋節廉政宣導小叮嚀」宣導資料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