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減免申請要點:
一、設籍臺南市,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低收入戶學生:係指本市依「社會救助法」列冊,本市區公所核發 109年度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
(四)中低收入戶學生:係指本市依「社會救助法」列冊,本市區公所核發 109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
(五)原住民族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依原住民族身分法認定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二、凡符合前項之資格者之一,檢具申請表(向導師索取)及下列相關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身心障礙學生: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低收入戶學生:舊生不用再申請,新生須提出申請,附上本市區公所核發之 109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四)中低收入戶學生:舊生不用再申請,新生須提出申請,附上本市區公所核發之 109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五)原住民族子女:戶口名簿影本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身份證明書影本。
三、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份者,僅能擇一辦理;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
育補助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以上依臺南市政府函文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