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3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07 號函訂定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本校於 109 年 7 月 8 日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之規定,於校務會議通過「學生校內攜帶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自通過日起實施,請配合實施!
三、本校「學生校內攜帶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