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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6-01-29 | 點閱數: 52

一、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請於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後,向本校人事室登錄報備。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二、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歡迎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 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