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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暉 - 校園公告 | 2025-12-09 | 點閱數: 25

主旨:有關本市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參加本市教育產業工會所辦理之會議或活動,能否依教師請假規則申請公假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 114 年 11 月 21 日文元小人字第 1140053032 號函及本市立麻豆國民中學 114 年 11 月 24 日麻豆中人字第 1140036108 號函辦理。

二、查工會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次查本市議會 113 年 12 月 24 日南議財經字第 1130012620 號函略以,「為穩定學校代課師資及維護學生學習權益,須依下列條件對會務給假時數及會務辦理時間予以適度規範,……核給本市教產工會會務公假的原則,理事長得另外約定外,其他教產工會理、監事合計每月最高不得超過 120 小時。……」,爰本市學校目前與教產工會得約定會務公假之對象為理、監事,且每月不得超過 120 小時,其餘工會幹部不得核給公假辦理會務,倘學校未與工會約定會務給假時數,亦不得核予公假,合先敘明。

三、復查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本法第 36 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一、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

辦理選舉或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二、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依上開規定,工會為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召開之會議、或會員教育訓練活動……等,均屬工會法施行細則之規範,非屬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核予公假之範疇。

四、綜上,本市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參加本市教育產業工會所辦理之會議或活動,請確依上開規定及市議會決議辦理。